國家版權局昨日發(fā)布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昨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改刪除了備受爭議的第46條,將錄音制作由法定許可,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未經許可不得翻唱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引發(fā)廣泛關注。據統(tǒng)計,截至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
其中,原草案第46、48、60、70條等關涉錄音制品法定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款備受爭議。最受音樂人詬病的原稿第46條規(guī)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依第48條規(guī)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被指責為“為盜版開方便之門”。
在昨天公布的草案二稿中,這一條被刪除。一并被刪除的還有第47條,即“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
修改說明表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的意見,草案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錄音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舉例來說,這就意味著,汪峰有權阻止旭日陽剛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創(chuàng)者重新?lián)碛辛藢ψ约鹤髌返闹錂。修改延伸集體管理
原稿第60條也有諸多爭議。昨天公布的二稿,保留了第60條“延伸集體管理”條款,但對適用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適用范圍一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二是“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tǒng)向公眾傳播已經發(fā)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
同時,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guī)定依舊保留,并新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guī)定。
職務表演權利明確
修稿草案二稿新增了第12條、第35條,分別關于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和職務表演。
因近年來,陳列在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后,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簿公堂的案件時有發(fā)生,美術界、司法界多次呼吁加強、完善立法,因此草案新增第12條,規(guī)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后,作者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放棄。
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問題,草案還新增了第35條,規(guī)定表演者為完成工作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職務表演的權利由表演者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