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黎慶洪等57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在經過一個星期的庭審后,進入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這是本案引人關注的焦點之一。
一開庭,審判長就宣布,前幾天的法庭調查經過訊問、發(fā)問,本案有黎慶洪等27名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訊逼供,合議庭決定將這27名被告人均納入排除非法證據(jù)程序展開法庭調查。審判長強調,啟動排除非法證據(jù)程序將遵循有疑必查、有非必排原則。法庭對證據(jù)取得的合法性存在疑問的,將列入排非程序,當庭進行調查。調查由合議庭主持進行,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合議庭根據(jù)法庭調查情況,經評議后作出處理決定,當排則排、當駁則駁。
在進行非證調查前,法庭就前幾天庭審中多名被告人供述公安機關使用“老虎凳”審訊被告人一事進行調查。公訴人向公安機關調取了所謂“老虎凳”實物照片,經12名被告人當庭辨認、質證,確認被告人所稱的“老虎凳”其實就是公安機關按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使用的“審訊椅”。貴陽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出具證言,向法庭介紹了審訊椅的功能、規(guī)格和使用說明等。據(jù)介紹,該審訊椅是在審訊時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殘或者對訊問人員實施暴力攻擊而使用的具有約束力的椅子。這與刑具“老虎凳”相去甚遠,完全不是一回事。
法庭首先對被告人黎慶洪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jù)請求進行調查。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黎慶洪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原件、公安機關提審黎慶洪出入看守所記錄、黎慶洪出回看守所體檢表、辦案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明黎慶洪沒有被刑訊逼供,公安機關所獲取的黎慶洪口供具有合法性;黎慶洪及其辯護律師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并向法庭出示了黎慶洪申請法庭所做的傷情鑒定?剞q雙方圍繞被告人黎慶洪是否遭到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調查結束,經評議后法庭宣布,控方出示的訊問筆錄訊問時間出現(xiàn)筆誤,公訴人已向法庭作出說明,該證據(jù)可進入舉證質證,其他證據(jù)由合議庭庭后核實并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評判作出決定。
接著對被告人黎猛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請求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法庭宣布,被告人黎猛及其辯護人所提審判前的兩次供述不屬于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jù),公訴人可以在法庭舉證階段宣讀出示。
下午約5:30,審判長宣布休庭,次日將繼續(xù)對其余被告人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請求展開法庭調查。
相關鏈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jù)。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jù),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